为便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订如下注意事项:
一、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上诉的,应在法定期间内(在法律性文书送达之日起,裁定十日、判决十五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交上诉费用,具体按法院通知办理。
二、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定、判决法律文书,债务人在规定期间内不履行清偿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审法院书面申请执行,但应提供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财务等情况,同时按规定交纳执行费用。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为六个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计算,如超过上述期限申请执行的,将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