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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预知(举证责任的有关规定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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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7-13 21:31:37 打印 字号: | |

一、民、商事案件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法律、法规规定由被告举证的除外,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举证。

    (二)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书。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二、行政案件

    (一)举证责任由被告一方承担,被告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三)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有被告负举证责任。

    (四)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五)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坚定部门鉴定。

    (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七)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责任编辑:岳阳楼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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