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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期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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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7-13 21:48:44 打印 字号: | |

结案期间规定

    一、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四、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的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五、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三十日内审结,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六、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之日前审结。

责任编辑:岳阳楼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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