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期间规定
一、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四、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的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五、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三十日内审结,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六、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之日前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