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管辖起诉标的额在150万以下的案件和依法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二、地域管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说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的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另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区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