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商事纠纷案件、行政案件受理
(一)民、商事案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案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行政案件10日、涉外案件为30日)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各类案件审理期限
除因法定事由(如公告送达、委托签订)外,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在6个月内审结(管辖权异议在1个月内审结)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在一个半月内审结;一审行政案件在三个月内审结;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审结的,须按规定报批延期审理。再审案件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审限仍按第一审规定的期限。刑事案件在作出提再审决定的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三、公开审判
(一)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公开审判。
(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并且通知当事人和其他搜送参与人。
(三)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律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4、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
6、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但一律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