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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退费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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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1-27 10:25:18 打印 字号: | |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十六条之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可凭以下材料办理诉讼费退费:

A当事人系个人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2) 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缴款人收据(原始发票)。

3) 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存根(承办法官处)。

4) 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 退取诉讼费的收条。

如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退费,还应提供委托退取诉讼费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律师办理的,提交律师证复印件)。

B当事人系行政事业单位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2)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写明岳阳楼区法院退诉讼费及退费金额并加盖单位财务章)

3) 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存根(承办法官处)。

4)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C当事人系企业单位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2) 往来结算收据(写明岳阳楼区法院退诉讼费及退费金额并加盖单位财务章)

3) 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存根(承办法官处)。

4)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岳阳楼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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