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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得 猛 士 守 四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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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彬  发布时间:2010-08-19 10:16:26 打印 字号: | |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是湖南省岳阳市中心城区的一家基层法院。辖区面积304平方公里,常住人口80余万,目前在编干警106人。2009年共受理各类案件3658件,占本地6个基层法院全部受案数量的25%,通过与湖南省其他市、州城区基层法院的数据比对,应该说我院在中部地区基层法院中还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司法解决的趋向日渐明显,法院受案数量亦呈快速式增长(见表一),在法官员额五年来没有增加、甚至不断萎缩的情况下,法官的办案压力越来越大,“案多人少”成为困扰岳阳楼区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如何有效化解这一难题,实现法院工作的良性发展,我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努力挖潜,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使各项工作走上了良性循环之路。

表一:三年来岳阳楼区法院案件受理情况

 

 

2008

2009

20101-6

民事收案

2126  

2240 

2012    

刑事收案

397  

381 

275    

行政收案

71  

121 

41    

执行收案

773  

701 

468    

四线法官*

54  

52 

47    

*这里的法官并不完全对应法官法标准,统计的时候执行员被纳入法官数量中,以下类同。

一、司法资源的使用情况

从表一可以看出,除民事审判案件数量增长较为迅猛之外,刑事、行政、执行案件数量增幅较为平稳。现各线法官普遍感觉工作压力较大,但其具体感受内容并不一致。行政法官对行政干预颇有感触,执行法官则为“执行难”而心力憔悴,而民事法官面对案件数量的爆炸式增长一筹莫展。作为一院之长,我的压力来自岳阳楼区法院这只法官队伍能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要,是否能在确保干警身心健康的前提之下,持续、有效地提高司法供给能力。近年来虽然案件数量在不断增长,人均负荷在不断加重,但通过调研,我亦发现各庭室之间办案数量严重不均衡(见表二),其负荷的差异反映了内部资源配置的失误,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既能为法官减负,又能有效的提高法院的司法服务能力。

表二:2009年岳阳楼区法院人员配置

 

部 门

法官数

结案数

人均结案数

院领导

8

 

 

立案庭

3

 

 

刑一庭

4

242

61

刑二庭

4

136

34

民一庭

6

434

72

民二庭

5

386

77

民三庭

6

384

60

行政庭

3

113

38

三法庭

9

689

76

审监庭

3

28

9

执行局

13

612

47

执行裁判庭

3

30

15

法警队

1

 

 

技术室

1

 

 

审管办

1

 

 

办公室

2

 

 

政治部、监察室

2

 

 

 

从表二可以看出从事民商事审判业务的内设民庭和派出法庭之间人均办案数量差异不大,负荷差异主要来自其他业务庭室与民事审判庭室之间的比较。刑一、刑二两庭分立是往届党组参考中院的模式、根据案件的种类而做出的一种分工安排,但两庭分立造成同样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工作负荷却不相同是当初始料未及的。审判暴力犯罪的刑一庭法官工作量基本与民事法官持平,而审判经济犯罪的刑二庭法官工作量则有些偏低。对于再审案件,20084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除本院发现错误决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审判监督庭负责外,当事人申诉再审的案件提级至上级法院审理,因此本院审监庭直接受理的再审案件有下降的趋势;加之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因情况复杂,审判结论一般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在审监庭的人员配备上,往届党组并未体现出应对的灵活性,该庭配备了纯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但法官平均的工作负担却显得过于轻松。行政庭的情况与审监庭相似,当初考虑的因素也只是合议庭的健全,陪审员制度在再审案件和行政案件中并未得到充分体现;事实上行政庭受理的案件类型包括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两种类型,其比例基本恒定在15左右,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在一些大型执行行动中往往需要执行局、法警局的通力协作,而执行业绩则由行政庭单独受领,考虑这一事实,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其实际工作量应较表二数据偏低。执行裁判庭是我院2006年根据省高院文件精神设立的,在湖南省基层法院中也是唯一一家独立于执行工作局的业务庭室,其业务范围包括执行异议听证和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业务较为轻松,核减该业务量后,执行裁判庭每年受理执行异议听证案件数量较少,因而执行裁判庭的法官工作量偏低是不争的事实。面对快速增长的诉讼案件,民事法官承担了较大的工作压力,而其他一线法官因办案数量相对偏低,故造成了宝贵人力资源的闲置与浪费。

二、针对现况的内部挖潜  

通过调研我发现岳阳楼区法院在审判资源的配置上存在有结构性的矛盾。在充实法官队伍、解决萎缩状况的努力一时半会难以成功的情况下,我们开始了以均衡办案负荷为目的的内部挖潜改造。首先我们裁撤了执行裁判庭,将执行异议听证的职能归还执行局,将诉讼保全职能归还审判庭,契合了民诉法的规定和最高院最新文件的精神,实现了权力的正当归位。将执行裁判庭的两名法官分别调入民二庭和民三庭,用于充实民、商事审判队伍。与此同时我们还从刑一庭、司法技术室各抽调一名正式干警作为书记员编配入民一庭和民三庭,协助民事法官完成审判工作,很多时候民事法官的精力浪费在文书送达、材料归档之中,没有真正体现出法官的审判优势,与聘用制书记员比较,三个民庭增配的专职书记员,既可最大限度的减轻法官工作量,又能增强书记员在档案整理工作中的责任心,有利于案件质量的提升。其次我们在平衡负荷的基础上,将一些年富力强、业务精通的法官挑选出来,编排到各专门委员会,如民事审判委员会、执行工作委员会等,在疑难案件的会诊中实现法官使用效能的最大化,这样做既能发挥他们的专长优势,同时又不至于因过分增加工作量而导致的法官身心疲惫。执行工作局13人,人均办案37件,其工作量只有民事审判法官的一半,使我们考虑执行权的优化配置的可能性,此前我院曾做过一个执行调研,我们发现实行审执合一的派出法庭执行案件占诉讼案件的比例远小于实行审执分立的内设民庭,在我院的管理模式中,法庭与民庭的受案范围上基本没有差别,故这一现象反映出审执合一比审执分立更能有效化解矛盾;现执行局执行案件的净执结率不到35%,多数案件均是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从程序上终结了案件的执行,事实上被执行人是否存在可供执行财产,一般在诉讼期间当事人就能够预见,执行结案程序其实在审判法官手中亦可完成。从使用效能最大化的角度上出发,可以缩减执行局法官数量,最大限度的充实到民商事审判中去,当然这仅仅是我们的初步设想,该方案我们仍在论证之中。

三、面对困境的外向改造

通过资源的内部再调配,最大限度的扩充民商事审判队伍,是我们应对民商事案件“案多人少”现象的解决之道。但在全院的筹划中,对于兵将的调遣,我们却有着“捉襟见肘”的苦楚,队伍年龄结构老化和知识结构落后是难以承受的现实之痛(法官的年龄结构见表三)。

表三:2009年岳阳楼区法院一线办案法官年龄结构表

 

单 位

30岁以下

30-40

40-50

50岁以上

刑一庭

 

1

1

2

刑二庭

 

 

3

1

民一庭

1

 

1

3

民二庭

 

1

1

3

民三庭

 

 

3

2

行政庭

 

 

1

2

审监庭

 

1

1

1

执行局

 

2

6

5

三法庭

 

3

3

1

速裁庭

 

 

1

1

总 计

1

8

21

21

 

从表三可以看出一线办案法官的年龄构成,40岁以上的中年法官占了法官队伍的绝对主力。在40岁以上的的法官队伍中,50岁以上和50岁以下的人数平分秋色。表二中那些未在审判一线的法官,多数亦是因为年龄过大或脱离审判岗位太久不再适应审判岗位需求。法官的年龄结构和法官的知识结构存在密切的关联,40岁以上的法官只有极少数是从正规法律院校科班毕业。虽然西方国家强调法官的阅历与智慧,但在中国特色的司法环境中,法官的年轻化和专业化更适应时代的要求,往往他们提供的司法产品质量更高。楼院法官年龄结构的先天性缺陷使得我们内部挖潜的努力已接近极致。通过前后近一年的努力,我们争取到为楼区法院增加十三名法官编制的机会,为了迅速形成战斗力,我们没有面向社会招考,十三名法官全部从邻近区县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用,且年龄基本限定在40岁以下,现这批法官正陆续到位,有望缓解楼区法院结构老化、战斗力下降的局面。

尽管通过内部挖潜和外向改造,我们的队伍终于“齐装满员”了。但由于此前年龄结构的老化和知识结构的偏低,我院的司法质量尚未从考核的低谷中挣脱。现阶段我们正大张旗鼓的进行着岗位的调整,调整后能否实现效益的最大化,是我作为一院之长新的担忧。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曾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则是法律帝国的王侯”,我的这一切努力,能否使得法律帝国的王侯或“猛士”守住这四方的平安。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姜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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