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人夏梦君已购买毒品,毒品在未交到被告人夏梦君时,公安机关即将被告人夏梦君抓获,被告人夏梦君尚未直接持有毒品,为此对被告人夏梦君的行为的定性在两个方面产生了分歧意见
一、被告人夏梦君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夏梦君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理由是毒品一直就没有到被告人的手中,对毒品被告人根本就没有持有,故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进行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夏梦君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为所谓持有毒品是指行为人对毒品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只要行为人对毒品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就应当认定为“持有”,在本案中,被告人夏梦君虽然没有直接持有毒品,但是大巴司机杨旭光只会通过外面贴有夏梦君手机号码“15197111555” 与夏梦君联系,将装有毒品的盒子交给夏梦君,夏梦君实际上能通过第三人杨旭光对毒品行使处置权,因而,被告人夏梦君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 被告人夏梦君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既遂还是未遂。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夏梦君并没有得到毒品,其状态对毒品尚未直接持有,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的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夏梦君虽并没有得到毒品,但对毒品具有了事实上的支配权,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的既遂。
【法官点评】
本案被告人夏梦君已购买毒品,毒品在未交到被告人夏梦君时,公安机关即将被告人夏梦君抓获,被告人夏梦君尚未直接持有毒品,这是引发本案对被告人夏梦君的行为的定性所争论的关键。被告人夏梦君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笔者认为,法院的定性是准确的。
1、被告人夏梦君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购买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和帮他人购买毒品未牟利而不能证明他人购买是用于贩卖,只要能够证明所购毒品数量较大,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法律规定,犯罪的构成主要依据其犯罪的情节而定,定罪情节是指犯罪的成立、重要还是轻罪、此罪还是彼罪起决定作用的情节,即具体犯罪中犯罪构成要件的情节。我们通常所说的犯罪主体状况、犯罪故意或过失情况、危害社会的行为情况,以及犯罪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都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情节,即定罪情节。根据刑法348条之规定,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本丙安1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没达到法定数量则不予定罪。由此看出毒品的数量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是重要的定罪情节。被告人夏梦君为他人购买的毒品为 冰毒,成分为甲基苯丙胺,数量为10克以上,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怎样看待持有毒品,笔者认为持有毒品是指行为人对毒品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因而,只要行为人对毒品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就应当认定为“持有”。对毒品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实际上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持有,比如携带在身上,隐藏在某个秘密的地方等;一种情况是间接持有,如通过第三人进行持有。在通过第三人持有的情况下,虽然形式上毒品是掌握在第三人手上,但是如何对毒品进行处置的决定权的还在行为人手里,行为人可以通过对第三人发出指示来处置毒品,而且第三人也会服从行为人的指示。因而,第三人实际上只是行为人持有毒品的一种媒介,一种工具。由于行为人能够通过指示第三人来控制毒品,因而,行为人拥有对毒品事实上的支配。那么,行为人就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本案中,被告人夏梦君虽然没有直接持有毒品,但是刘强将装有近50克冰毒和39粒麻古,外面贴有夏梦君手机号码“15197111555”纸条的盒子交给深圳至岳阳的大巴司机杨旭光,杨旭光便只会通过手机与夏梦君联系,夏梦君实际上能通过第三人杨旭光对毒品行使处置权,因而,被告人夏梦君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
2、被告人夏梦君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既遂。
按照刑法理论及中国刑法分则对各种故意犯罪构成要件具体要求,行为犯是存在未遂状态的。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完成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但是行为要有一个实行过程,而且达到法定的程度或危害后果,才能视行为完成。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即使实施犯罪的全过程,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法律要求的程度,就未完成犯罪而构成犯罪未遂。本案被告人夏梦君虽并没有得到毒品,但对毒品具有了事实上的支配权,持有并不一定要求是直接持有,间接持有同样属于持有,在间接持有的情况下,从某种意义上可以将第三人看做行为人的一只加长的手,由此可见,从第三人控制毒品之时起,行为人的行为就属于犯罪既遂,因为从这一时刻开始,行为人对毒品就能进行事实上的支配,在本案中,从刘强将毒品交与大巴司机杨旭光的时刻起,被告人夏梦君就已经能够通过司机杨旭光对毒品进行支配,因而其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就已经完成,属于犯罪既遂。这里又出现了一个问题,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是否具有既遂和未遂的区分,从上面分析的情况,被告人夏梦君通过第三人对毒品实际支配,就构成了犯罪既遂,同时也存在另一种情况,如果刘强将假毒品卖给被告人夏梦君,被告人夏梦君误把假毒品当作真毒品持有,其结果并没达到犯罪分子意图,按照刑法理论之要求,应视为行为未完成而以未遂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