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系个人领取执行款需要办理的手续:
领款凭单、身份证原件(领款当事人在华融湘江银行开办的存折或银行卡)、由承办法官在领款凭单上签名证实,庭室负责人、主管院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室开具转账支票,再到420室岑主任处盖章。
2、当事人委托他人领取执行款需要办理的手续:
领款凭单、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领取执行款的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在华融湘江银行开办的存折或银行卡)、由承办法官在领款凭单上签名证实,庭室负责人、主管院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室开具转账支票,再到420室岑主任处盖章。
3、当事人系行政事业单位的需要以下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写明岳阳楼区法院转交执行款及金额,加盖领款单位财务章)、由承办法官在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上签名证实,庭室负责人、主管院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室开具转账支票,再到420室岑主任处盖章。
4、当事人系企业单位的需要以下手续:
税务局印制的往来结算统一凭据(写明岳阳楼区法院转交执行款及金额,加盖领款单位财务章)、由承办法官在往来结算统一凭据上签名证实,庭室负责人、主管院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室开具转账支票,再到420室岑主任处盖章。
以上手续请当事人备齐,领取手续缺失不予办理执行款领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