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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畅聊岳阳墨鱼销量 现实遭受传销、拘禁、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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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渊茗  发布时间:2011-05-09 08:53: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楼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多人参加非法传销组织,为发展下线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采取胁迫手段获得他人钱财的案件,八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中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害人吴某通过网络与岳阳市区从事传销活动的被告人刘某相识,吴向刘咨询岳阳市墨鱼销售情况,刘说岳阳这边墨鱼销量好,有市场,邀请吴来岳阳面谈。20101012,被害人吴某如约赶到岳阳市与刘某、韦某会面。两人将吴某骗至位于岳阳楼区康岳花园的临时传销窝点。吴进房后感觉事态不对,要求离开,被王、田、张、陈等人便按“公司”(传销组织)规定强行将吴留下。王某逼迫吴某将随身携带的钱和手机、身份证、银行卡交给姜某、刘某保管。姜安排田负责贴身看守吴,其他人协助轮流实施看守。当晚王、陈二人睡在客厅守住门口,防止吴逃脱。

在非法拘禁期被害人吴雪松期间,吴某曾2次趁机逃跑出房门,均被抓住强行拉回房间,并受到殴打。被告人王某逼迫吴某购买三套传销产品,共计8400元,吴不从,被告人姜某便伙同王某逼问吴被扣的银行卡密码,被告人王某威胁吴某“如果说错一个密码号码就打了一个耳光”。在取得被害人的银行卡密码后,姜某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同伙唐某从银行取走卡上仅存的2200元。被告人姜某为首的传销人员见无法将吴引入传销组织,并在使用暴力劫取被害人吴某财物后将其送上去江苏盐城的客车,企图毁灭罪证。被害人吴某在中途下车,随即赶回岳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头皮裂伤、多出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等人参加非法传销组织,为发展下线,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有对被害人殴打情节;被告人姜某、王某在非法拘禁他人的同时,采取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取走现金22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姜、王在共同非法拘禁和抢劫罪过程中均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田某、刘某等人在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均起到了次要作用,是从犯,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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