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经人介绍与被告王某相识,于2008年登记结婚(男到女家),双方均系再婚。因双方在家庭琐事上发生矛盾,2009年10月23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后经双方协商于
法官认为,良好、和谐的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家庭的基石。原、被告本系再婚,更应该珍惜家庭,在婚姻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但由于双方性格存在明显差异,不能取信于对方,以致在较短的婚姻生活中再离婚。复婚仍不能化解矛盾,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遂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
原告陈某经人介绍与被告王某相识,于2008年登记结婚(男到女家),双方均系再婚。因双方在家庭琐事上发生矛盾,2009年10月23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后经双方协商于
法官认为,良好、和谐的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家庭的基石。原、被告本系再婚,更应该珍惜家庭,在婚姻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但由于双方性格存在明显差异,不能取信于对方,以致在较短的婚姻生活中再离婚。复婚仍不能化解矛盾,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遂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