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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再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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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渊茗  发布时间:2011-06-15 08:53:06 打印 字号: | |

613,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

原告陈某经人介绍与被告王某相识,于2008年登记结婚(男到女家),双方均系再婚。因双方在家庭琐事上发生矛盾,20091023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后经双方协商于20091030办理了复婚登记。但双方并没有因此缓解矛盾。被告怀疑原告在外有不正常男女关系,原告认为被告个性极强,难以相处。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另查明,双方婚后没有子女,也没有主张双方有共同财产。

法官认为,良好、和谐的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家庭的基石。原、被告本系再婚,更应该珍惜家庭,在婚姻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但由于双方性格存在明显差异,不能取信于对方,以致在较短的婚姻生活中再离婚。复婚仍不能化解矛盾,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遂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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