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在现代社会纷繁的商务活动中,错误汇款至他人账户,他人拒绝归还,形成纠纷,如何妥善处理?
[要点提示]
被告强调自己未偷未抢,系善意取得,拒绝返还。
[案例索引]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1)楼民速初第38号
[案情]
原告:徐某,男。
被告:刘某,男。
[审判]
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由于自己不慎,错误汇款至被告账户,在交涉未果后,有权起诉维权。被告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原告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原告。据此,受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原告与被告及其家人协商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自愿将195000元款项返还给原告徐某。
[评析]
被告刘某在本案中虽系善意取得,但其获得该款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系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审理该案过程中,法官与被告本人和家人沟通,并进行法制教育,终使被告认识到自己不该获得该利益,最终将该案调解结案,依法为当事人(原告)维护权益,并减少当事人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