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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刘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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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正亚  发布时间:2011-08-10 17:30:41 打印 字号: | |

问题提示:在现代社会纷繁的商务活动中,错误汇款至他人账户,他人拒绝归还,形成纠纷,如何妥善处理?

[要点提示]

被告强调自己未偷未抢,系善意取得,拒绝返还。

[案例索引]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1)楼民速初第38

[案情]

原告:徐某,男。

被告:刘某,男。

201141,原告与一客户洽谈商务,双方约定该客户将账号及户名发至原告手机上,由原告汇款给该客户。在原告赶往银行途中,收到手机号15518497095所发一条信息,内容为:6228482400816178313户名刘某,汇完发个信息给我。原告便通过银行将195000元转入该账户,并与该客户联系,让其查收。但该客户回复未收到款项,且汇入的账号、户名不符。此时原告发现该短信之前,客户已发了短信,由于原告不慎,错误汇款给被告。原告立即与银行交涉,暂时冻结了该账户。后原告与15518497095手机联系,该手机处于停机状态,原告在查询银行账号身份信息后与被告家人联系,被告拒绝归还该款项。原告故诉至法院维权。

[审判]

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由于自己不慎,错误汇款至被告账户,在交涉未果后,有权起诉维权。被告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原告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原告。据此,受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原告与被告及其家人协商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自愿将195000元款项返还给原告徐某。

[评析]

被告刘某在本案中虽系善意取得,但其获得该款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系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审理该案过程中,法官与被告本人和家人沟通,并进行法制教育,终使被告认识到自己不该获得该利益,最终将该案调解结案,依法为当事人(原告)维护权益,并减少当事人诉累。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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