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法院如何确认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要点提示】在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应查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上述规定确立了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原则。
【案例索引】
一审: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2917号(2011年1月7日)
【案情】
原告岳阳市颜氏燃烧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通海路白石岭巴陵变电站生活区。
被告李时明,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高中文化,泥工,住岳阳市炮台山路市劳动局宿舍。
原告因其车间需要维修,找到家住公司附近的白石村村民李小龙让其帮忙找人维修,李小龙随后找到李梦球。2010年2月20日,以原告法人代表颜军为甲方,李梦球为乙方,李小龙为中介方的三方就原告住所及生产车间的维修事宜签订了维修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二、结算方式:按乙方所提供的维修方案施工,采用包工形式。双方同意按维修工时2万元人民币结算。甲方负责维修所需要的一切材料。三、质量验收标准:乙方必须具有维修资质证书及有关业绩,确保施工质量。四、工程进度及付款方式:1、乙方在2月24日进厂施工,3月13日内完工。共计20个工作日。(下雨天除外)2、乙方在施工日起,甲方预付维修工资3000元,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五、其他:1、在施工期间,乙方应对施工人员的安全负责,对施工人员出现的意外施工均负全部责任。……”。李梦球与被告李时明之间系同学和老乡关系,2010年2月26日李梦球要被告李时明到原告处粉刷破损车间,双方约定包吃包住100元一天。2010年3月3日被告李时明在工作过程中从2米左右跳板摔下受伤。被李梦球送至岳阳市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自2010年3月3日至2010年11月3日止(医药费已付清)。被告于2010年6月23日向岳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0月9日岳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0)第59号裁决书,裁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1月20日原告收到该裁决书后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审判】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岳阳市颜氏燃烧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时明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5月25日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上述规定确立了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原则。本案原告因车间需要维修将维修工程以包工形式发包给李梦球,被告李时明系李梦球雇来做事的雇员,由李梦球支付其劳务报酬,因此,被告李时明实际上是为李梦球提供劳务。被告既未进入原告的职工名册、参保名册及考勤表,且不受被告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其提供的劳务亦不是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原、被告之间没有建立用工关系,双方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请求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原告岳阳市颜氏燃烧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时明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评析】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法院如何确认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在审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时,要确立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第一,应依据原被告之间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二,应查明原被告之间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是否具备法定的情形。本院经查明原被告之间既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不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最终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