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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猎野生鸟 5人落法网
楼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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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雨琪  发布时间:2012-04-20 10:16:46 打印 字号: | |
野生动物保护区庭审现场

419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将法庭搬到了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丁字堤管理站,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张某等5人因非法捕杀野生鸟类,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

20116月,被告人张某与侯某等人商议,合伙请人到岳阳县苇业公司新洲分公司区域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出售牟利。7月,张某等人前往贵州省从江县雇请捕鸟人员来岳阳捕鸟,并与被告人欧某等人取得了联系。

102,欧某等人到达岳阳后,张某将其带至岳阳县苇业公司新洲分公司区域小东湖站并安排住宿,提供了捕鸟用丝粘网99部及生活用品等,协助选择场地猎捕野生鸟类。

当天下午,欧某等人看完捕鸟场地后知道是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就对张某说:“这是保护区的范围,是禁猎区不能捕鸟”。张某告诉他们:“保护区我们有熟人,不要担心,你们只管捕鸟。”随后,欧某等人便使用录音机、粘丝网、竹杆等工具进行猎捕野生鸟作业。

至案发时,张某等人共猎捕野生鸟类22921只,并现场查获死体鸟类1940只,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扣押的1940只死体鸟类种类为:黄胸?、小?、灰头?、粟耳?、黄腹山雀、褐头鹪莺、白头鹎、树鹨、蓝喉等,其中黄胸?被列入中日候鸟保护名录,属国家三级保护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欧某等5人结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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