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的区别。
[案例索引]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2)楼刑一初字第73号(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案情]
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传章,男。
[审判]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裴传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裴传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评析]
在机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类的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两罪之间在主观方面存在较大区别的,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一、危险驾驶人员明知不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和不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其二、危险驾驶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方面是直接故意,在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方面是间接故意。
两罪对法定结果的发生要求也不同,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要求有法定结果的发生,要有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以及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则是没有规定法定结果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可构成该罪。关于醉酒的标准问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4年5月31日发布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规定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每100毫升、小于80毫克每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每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在本案件中,被告人裴传章饮酒后,在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104.6077毫克每100毫升的醉酒情况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轻伤,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是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