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48小时内身亡视同工伤
【案情回放】老师身感不适,回家后身亡
2011年2月24日下午第三节课时,汨罗市某学校的杨老师在办公室写工作计划。同事突然发现杨老师面色难看,精神萎靡,均劝他回家休息。杨老师接受了同事们的好心,骑电动车回到了家中,上床休息。不久后,妻子回到家中,看到丈夫口吐白沫,不省人事,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当天晚上12时,杨老师被送往长沙抢救。不幸的是,杨老师仍于2月26日凌晨4点去世。
【申请工伤】三级劳动部门均不认定工伤
忙碌完杨老师的后事后,家人开始为杨老师申请工伤认定。杨家人心想,杨老师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病去世,按照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但结果却令人始料未及。
2011年6月初,汨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出初审意见:杨老师的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建议不予以认定为工伤。
杨家人向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个月之后,得到的答复仍是不予认定为工伤。
杨老师家人不服,再次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2月,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结果依旧如故。
【法院判决】撤销劳动部门裁定
2011年12月,杨家人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法官说法】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48小时后身亡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过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杨老师当天在学校办公室拟写工作计划时,同事见其面色不好,劝他早点回家并要他去医院作检查。在他人的劝说下,杨老师按常人习惯选择了回家,故不能否定其疾病是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的事实。因此,杨老师送到医院抢救无效后在48小时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