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人民法院正在开展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题的核心价值观教育。公平、正义成为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也是社会各界关注,当事人期待的结果。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成果,反映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面前的直接物质载体就是裁判文书。通过裁判文书,记录了裁判过程,公开了裁判理由,使裁判文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和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也成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力工具。而要制作一份高质量的裁判文书,除了制作人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之外,同时还要求制作人要熟悉裁判文书的格式、具备精深而厚实的法律功底、较高的文字写作能力和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只有具备了上述各项条件,才能制作出一份叙事清楚、逻辑严密、说理透彻、判决条文言简意赅、无懈可击的高质量的裁判文书,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权威、法院的公正和法官的形象。而其中的民事裁判文书因其涉及面广,所处理的事物与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更应严谨、准确。下面结合个人在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些心得与体会,与大家共同探讨所发现的问题及裁定文书制作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标准,一份裁判文书的基本结构包括首部、事实部分、理由部分判决结果四个组成部分。
一、裁判文书首部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裁判文书的首部包括标题、案号、诉讼参加人及相关信息、立案案由、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开庭审理过程等,其中存在的问题有:
1、标题。在制作过程中,因输入错误或粗心大意,多字、少字或错字的情况时有发生。如“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变成了“X省X市XX区人们法院”,让一份裁判文书的开头就显得极不严肃,让人啼笑皆非。
2、案号。因习惯性错误将正确案号“(20XX)X民初字第XX号”写成“(20XX)民字第XX号”,漏写明确区域和第几审程序的关键文字。
3、诉讼参加人及相关信息。因同音字、错别字或相关情况不明,将诉讼参加人的姓名写错,或用不祥、大约等概念模糊的文字描绘诉讼参加人的有关情况。
4、错误罗列诉讼参加人。由于对案情把握不准,未明确诉辩双方的争议焦点,错误地将与案件无关联的他人追加为被告或第三人,导致案件逾审逾复杂,事实逾审逾不清。
5、立案案由。由于立案审查阶段只是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由于对案情没有进行全面了解,存在立案案由不准确或案由相互混淆的情况,
6、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开庭审理过程。部分内容缺失,发生遗漏案件受理时间、开庭时间、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或对公告送达、当事人中途退庭、诉讼保全、审判组织变更的情况不加以记述。
裁判文书首部存在的问题,部分是可以用心、细致就可以避免的。尤其需要重视和改进的有以下三点:
1、准确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审判经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诉讼参加人的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地进行记录,包括当事人正确的姓名(名称、字号)、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址和身份证号码。同时对受案时间、开庭时间、开庭次数、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变更情况,是否延期或中止审理,司法鉴定和公告送达情况,是否采取诉前保全和财产保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发回重审的情况加以记述,详细记录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物。
2、准确确认案件的当事人。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建议从以下几点进行把握。
(1)、变更抚养关系和抚养费纠纷的原告分别是父母(子女),不可混淆;
(2)、建设工程中的项目部、指挥部不一定是适格当事人,主要看是否进行了工商登记,是否有资产是否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除非有法律规定,不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般不能同时作被告。如乘客承坐车辆发生事故,若提起违约之诉,则只应按违约纠纷将提供服务的车主或相关人员列为被告,而不能同时将该侵权法律关系中对方肇事车的车主或相关人员作为被告。同理,若提起侵权之诉,也只能将侵权主体作为被告。
(4)、明确被告与第三人的本质区别:简单的区分方法是,原告的原告则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追加的被告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法院依职权追加和当事人申请追加当事人的情形应准确把握。如侵权纠纷中遗漏共同侵权责任人或交通事故纠纷中遗漏保险公司的情形,应依法追加,除非当事人明确承诺放弃相关权利;
3、准确确定案件的案由。
随着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的相继实施,为适应修改后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将案由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补充。我们在确定案由时,也应准确理解、掌握、运用新案由。简单地说,在确定案由时需注意的以下几点:
(1)、出示了欠条,没有支付欠款,原来可以将案由定为债务纠纷,但在最高院新案由出台后,确认案由主要看欠条的来由,是拖欠的什么款,就定什么案由,而不能再笼统地定债务纠纷。
(2)、物权保护中的返还原物纠纷和合同法中的租赁合同纠纷,关键看是否在租赁期内,在租赁期内的为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期已满,出租方不同意续租的则为返还原物。
(3)、承揽纠纷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区别主要看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必须有书面合同。
(4)、不禁止两个案由或两个法律关系同时存在,一个案件当中如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侵害方和商业保险机构(双方属不真正连带责任),产品责任纠纷中的生产商和经销商(侵权责任法及产品质量法规定),均可以在一案中一并审理,其目的是提升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前提是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5)、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变更案由,以便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6)、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应按当事人自主选择的请求权确定案由(合同法122条),并根据案由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
二、裁判文书事实部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裁判文书的事实部分是向社会公众公开审理全过程,并客观全面地记录当事人的诉请和辩解意见、诉辩双方提交证据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进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
事实部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叙述不够全面、准确。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对诉辩双方的意见不加概括,出现方言、土语等不恰当的词句;叙述过分简单、概括不全,忽视了当事人在庭审中发表的意见或代理词中的意见;遗漏了当事人的诉、辩主张,随意取舍不好反驳的观点,如离婚案件中对财产和子女问题的处理、借贷案中的利息;罗列与案件无关的事实和情节;对当事人不准确、不完整的诉讼请求不予释明;
2、没有规范地列举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罗列简易程序中不需列出的证据;证据内容不全,未依次列明证据名称、证明内容、证明目的;事无巨细,罗列无关紧要的证据;重复列举证据(原、被告均出示的相同证据)
3、对质证意见概括不准确。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赘述明显无理的质证意见;对质证意见一致的多份、多组证据重复罗列;归纳的质证意见不精炼,将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相混淆。
4、对证据的认定不规范。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没有从证据的“三性”进行评价;对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缺乏比较;对非主要证据、非核心焦点证据认质过于复杂。
5、认定事实叙事不清,缺乏逻辑性、条理性。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认定事实与证据脱节、缺乏证据基础;对于与案件无关的事实加以认定,浪费笔墨,制造不必要的矛盾和麻烦;对当事人毫无争议的事实??略傧帧H缋牖榘讣??笔氯硕岳牖槊挥幸煲椋?甘龈星榉绮āU?癜讣??圆糠只箍钗拚?椋?甘龌箍罟?蹋弧霸轿弧比隙ㄊ率担?苑?伞⑺痉ń馐汀⒁饧?氖视媒?衅兰酆退道怼?span lang="EN-US">
针对事实部分存在的诸多问题,建议从以下几点进行完善:
1、对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和庭审中的陈述、辩论意见进行综合,全面、客观、准确、精炼地概述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理由不应生搬硬套“两诉”内容,同时也要避免遗漏和刻意隐瞒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造成诉(辩)不全、不准。
2、合理认定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没有必要对当事人提供的所有证据进行列举,对没有争议或只是对证明事实认识不同的,可在陈述事实过程中,对所涉证据予以交待。对有很大争议的,应全面列举举证、质证、认证过程。对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表述要准确,规范的书写方式应为:以上证据与原件核对一致,且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3、正确引导当事人进行庭审举证、质证。当事人进行举证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来源、收集人、收集的方法和收集时间,同时应将原件出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提供复印件。出示或宣读证据后,应简明扼要地向法庭陈述证据的目的、作用,要证明什么问题。引导当事人举证时按时间顺序或逻辑关系,分类或分组进行。当然民诉法意见第75条中的5种情形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引导当事人进行质证应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方面进行,正确表达质证意见,同时当事人可对证据的证明效力进行辩论和反驳。
4、把握当事人争议焦点,准确认定案件关键证据及各证据之间证明效力的强弱,分析并说明认定理由,减少和消除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或对立情绪。同时应注意: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证据;对书证原件或核对无异议的复印件、物品原物或核对无异议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有其它证据佐证的视听资料、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勘验笔录这四类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对数个证据的证明,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它书证;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大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的证明力效力较小;
三、裁判文书理由部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任何一份裁判文书说理,都至少蕴含着一个三段论推理,推理就是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揭示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内在联系,并论证裁判结论,与作为裁判结论依据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者之间在逻辑关系上的惟一性和必然性。
有人认为,裁判文书说理应握好六个特性:
1、公正性:是非分明,观点正确,不主观臆断
2、关联性:把握好事实论证与说理的内在联系;
3、系统性:引用法律规范要全面准确;
4、透彻性:细致反映法律思维过程;
5、针对性: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说理;
6、权威性:语言规范准确,经得起推敲。
说理是裁判文书的目眼。只有说理清楚,言简意赅,通俗易懂,当事人才会看得明白,心服口服。但目前在裁判文书说理方面普遍存在一些问题:
1、说理和案件事实不相干,离开庭审查明的事实,为说理而说理;
2、说理不充分,对拿捏不准,不好分析的事实,不作深刻、细致的分析,常常简单地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来代替说理,让当事人一头雾水。;
3、回避争议的焦点说理,无病呻吟,象理论文章;
4、说理没有法律依据,滥用自由裁量权。
上述说理不清,说理过滥的问题,严重影响裁判文书质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重点从以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1、说理要有针对性,定性要准确,法律依据要充分;
2、应注意裁判文书的读者对象,裁判文书的读者是非专业的诉讼当事人和二审法院的法官,要兼顾二者,既要有专业性,又要看得懂。
3、要掌握说理写作技巧,对涉及多个法律问题,争议焦点的,应分别论述,层次清楚;
4、充分运用“三段论”阐述完整的推理过程,使说理层次清楚,逻辑严密。
5、尽量不涉及与本案处理无关的问题。如对当事人没有反诉的抗辩意见、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没有主张的诉请等方面不进行处理。
四、判决结果部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判决结果部分是在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明,通过分析说理后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对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决定的部分,判决结果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裁判决文书的质量,是评判案件质量好坏的关键部分。
判决结果部分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有:
1、表述不规范,对当事人的名称采用简写;
2、判决内容表述不准,引起岐意;
3、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请,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4、判决内容表述不清,难以实际执行;
5、遗漏当事人请求内容,对应予驳回的诉讼请求未予驳回;
6、没有交待逾期履行的法律后果;
7、诉讼费的承担没有体现“由败诉方承担的基本原则。”是否减收,免收拿捏不准。
针对裁判结论部分存在的诸多问题,建议从以下几点进行改进:
1、对当事人的名称应采用全称,对判决内容应正确表述。对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等不同的诉请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表述。如给付之诉应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给付时间和方式,数额应在说理中算清,不应在结案中罗列;又如确认之诉,应针对请诉,明确是否确认争议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
2、以当事人的诉请为基础,不超出诉请的范围进行判决,对不予支持的诉请部分应予驳回。准确表述判决内容,用语应精准,避免产生歧意,导致当事人误解和执行困难。同时在判决内容中加入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交待逾期履行的法律后果。
3、对本院支持的诉请部分的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而未予支持的诉请部分的诉讼费用,也应由诉请方承担因不合理主张而产生的额外的诉讼费用。适用简易程序或调解结案、准许撤诉、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情形下诉讼费应予减半。免收诉讼费的情形包括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但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这两种情形除外。同时如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总之,一份高质量的裁判文应首先确定案件的性质,正确把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适用正确的法律、法规结合案件查明事实与法律规定的内在联系,最终得出唯一和排他性的结论。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裁判文书论证充分有力,是非曲直和责任明确,法与理尽可以完美统一,让当事人赢得有理有据,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口服心服,并由此取得社会公众的认同,展示人民法院和法官裁判的正当性和公正性,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