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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遗书引发遗产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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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 萌 王 娜  发布时间:2012-11-15 16:27:41 打印 字号: | |

2000年,任某的母亲去世,生前留有她和老伴的一套房屋。

2006年,任某的父亲手写了一份遗嘱,明确房屋在其死后进行变卖,变卖后所得财产,拿出14000元用于偿还儿子任某的购房款,其余部分由三子女平分。

一年之后,老人和三子女在岳阳市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三子女自愿放弃母亲的遗产继承权,由老人一人继承。老人在公证部门立下公证遗嘱,明确在其死亡后,由女儿任某某继承房屋。2010年,老人去世,老人的3子女在家庭事务上发生纠纷,各方在继承遗产的问题上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父亲在公证部门订立的继承证明书表明,三子女已经承诺放弃母亲的遗产继承权,由父亲一人继承,是各方真实意见的表现。虽然老人在2006年订立了书面遗嘱,但其后又订立了公证遗书,该遗书是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有效遗嘱。

    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为此,法院判决以老人订立的公证遗嘱为准,其女儿任某某享有房屋继承权。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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