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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以法治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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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跃辉  发布时间:2013-06-06 09:20:25 打印 字号: | |

[内容提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绝不会自发生成、自然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应具备三个基本的条件:一是法律制度自身的和谐;二是法律机制运行的和谐;三是积极探索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法治机制,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直接前提和基础。

[关键词]  法治精神  和谐社会  构建(5700字)

 

胡锦涛主席在2005219日于北京举行的由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明确提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社会,必须提高管理社会事务的本领、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和维护稳定的本领。”同时,“和谐社会应当是遵循规则、体现秩序,是稳定、有序、协调发展的社会,是一个开放、多元、能动、民主、法治的社会。”一时间,建设和谐社会的呼声响彻大江南北,和谐社会成了最热门的话题,社会各界人士也纷纷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阐释和谐社会的真正含义。笔者认为,总书记为大家描绘出的和谐发展与提高,是在新形势下,党的中心工作的适度调整,这种调整和提高不是心血来潮的一时之作,也不是对过去正确的方针政策的彻底改变。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利于在新形势下树立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有利于营造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睦相处、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中国正在世界舞台上展现更多的“大国风范”,在全球化浪潮中与世界各国实现共赢,凸现中国和平崛起的价值。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这伟大的实践中具有其他机关和部门无法替代的作用。而法官作为司法主体更应当树立全新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公正司法,以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法治理念的概念

实现社会和谐,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共同理想。和谐指事物之间平等相处、协调发展、和平有序而保持的一种稳定、持续的动态平衡状态。将和谐社作为一个社会学的概念,则指在人类社会中,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睦相处、协调可持续地生存发展,也可以说,和谐社会是人类追求的最高精神和物质状态,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千百年来,中国人一直追求政治与社会的和谐,我国历史上产生过不少关于社会和谐的思想,提出过许多和谐社会应当如何的设想。比如,孔子倡导“和为贵”;墨子提出了“兼相爱”、“爱无差等”的理想社会方案;孟子憧憬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社会状态;《左传·襄》描写了“八年之中,九合诸候,如乐之和,无所不谐”的理想社会。这表明和谐观念从来就是中华民族精神的主要组成部分。1894年,德国空想主义者魏特林古在《和谐与自由的保证》一书中把资本主义称为“病态社会”,把社会主义称为“和谐与自由”的社会,并指出新社会的“和谐”不是“个人和谐”,而是“全体和谐”。尽管这些和谐社会的思想、理想,有不可磨灭的历史价值,但毕竟只是基于传统社会的和谐理想,与现代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极大不同。马克思主义的诞生为和谐社会理论真正形成和发展提供了科学的内涵和实现的途径。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未来社会是一个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自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逐渐形成。

法治的概念则来源于西方社会,古西腊思想家亚里斯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自然不能实现法治。亚里斯多德认为,法治是指一切依法而治,但是这里的“法”指良法。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概念。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将民主纳入良法的精神核心。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形式。法治社会是民主国家治国的不懈追求。法治不能简单地等于法制。法制指法律和制度。如果一个民主国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却不能保证法律制度在司法活动中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的话,法律制度便成为民主国家徒有的摆设,沦为不中用的“死法”。 在我国,从汉语字面上看,法治是指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中国古代的商鞅、韩非等为代表的法学家,反对儒家的“礼治、德治和人治”,提出了“缘法而治,依法治国”的思想,但并未形成法治的概念。清朝末年的梁启超先生指出“苟卿有治人无治法一言,误尽天下,遂使吾中华数千年,国为无法之国,民为无法之民”。被认为是我国最早宣传并明确提出法治概念的人。法治和民主是密切联系的,因此在奴隶制、封建制的时代,严格的依法治国原则是无法真正实现的。

当然,从法制到法治不是一朝一夕,建设法治社会必然受到法律文化、历史传统、民族习俗、宗教信仰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法制建设,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行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扩大了法制的内涵,实现了由“法制”向“法治”的过渡。党的十五大明确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依法治国”不仅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而且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进一步丰富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法治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手段是民主法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不是脱离人类社会孤立存在的一种自然状态,它与民主法治密切相联、息息相关。在现代社会里,和谐社会的目标和内容就是实现民主与法治。民主法治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可以说,民主与法治是人民在社会中和睦相处、和谐发展的最高价值追求,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就是希望通过动态的和谐发展来无限接近和实现成熟的民主法治社会。反过来,和谐社会的实现又必须通过民主法治的有力手段来推动实现可持续发展。只有通过民主法治的手段,才能体现公平正义、促进诚信友爱,培育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

(二)法治的目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是实现天下共同的和谐社会,使人类在客观世界中摆脱制度的束缚,赢得真正的自由。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们通过辛勤劳动,通过合理、合法的分配方式,充分享受社会公平、公正、民主、自由等社会成果,共同创造和睦共处、共同协作的社会和谐新局面。所以说,法治的目的就是通过公平规则的引导,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每个社会主义公民创造和平、自由、公正的社会环境,最终迈进人类的最高理想——共产主义。

(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和谐社会要求人们依照一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社会运行的混乱与无序。法治的实现有利于保障社会和谐运行的状态,维护和谐社会的精神内涵和运行规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诸多特性也必须通过法治才能实现。可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发展中的和谐,前进中的和谐,动态运动中的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曲线式前进、螺旋式上升的过程中,具有艰巨性、复杂性,所以必须在法治社会的环境下用法治精神理念才能实现由量到质的飞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包容性、多样性也必须经法治手段来维护和体现。况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核心——民主也是通过法治来加以规范、强化、明确。因此说,从本质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是一脉相承的,“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治社会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

三、以法治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须以法治精神为主导,才能实现法治与民主,才能协调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才能建立中华民族真正的大团结,真正的和睦相处、共同发展。

一要完善立法制度,改进立法工作。民主立法是实现现代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立法价值的善恶、状况的好坏、质量的高低,都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极大影响。我们要根据当前国际新形势的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前提下,加强立法理论研究,更新立法观念,注重立法实效,提高立法质量,从法律上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规范社会建设管理、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

二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以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是落实依法执政要求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执政在政府管理领域的经常化和具体化。政府是社会秩序、社会和谐和社会公正的守护者。政府行政权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依法行政能否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尺度,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达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直接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败。在当前法治建设中,必须建设一良好的法治政府,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立和完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全面提高行政理念、施政目标、制度规则、组织运作、技术措施等全方面的法治化水平。

三要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是维护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底线。确立依法维护公平、伸张正义,进而实现社会和谐与社会安定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尊重司法规律,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同时强化基层司法机关建设,切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公正是司法的基本要求,是司法的根本和生命,是司法为民的本质特征,司法为民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三个至上”执政为民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化,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公正与为民结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使司法成为全面、协调的司法。公正司法与一心为民的有机结合是司法领域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形式。公正司法是司法机关始终追求并努力实现的目标,反映了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体现了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司法只有体现公正才是实现“胜败皆服”的灵丹妙药,也只有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才能实现公正与主义。公正司法要求法官运用先进的“中立、平等、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理念思考和解纷止争,最终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三者有机的统一。可见,公正司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灵魂。公正司法对于构建和谐社会非常重要,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是以公平、正义为前提和基础。树立全新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和谐小康社会的新阶段,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应为贯彻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法官作为司法主体应树立以法为是,以实质正义为根本价值,以形式主义为基本保证,坚持公平正义,做到“三个至上”,真正体现司法爱民、司法亲民、司法护民、司法利民,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要做好综合治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压倒一切的是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标志之一,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确保社会稳定,才能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才能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妥善解决面对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践证明,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的综合治理工作方针,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且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适应我国基本国情和改革建设需要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与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作用,在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上下功夫,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通过深入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五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理念是社会有序运转、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基本要素。法治精神不仅表现为实体结构,同时更是一种文化形态。社会主义法治与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培养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秩序和机制建设,需要加强现代法治精神的渗透。针对目前少数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还不高,甚至还存在“权大于法、权重于法”的错误观念,以及部分群众法制意识不强,在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不是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怎样千方百计去找关系、托人情,仰仗亲缘、人情、权势的庇护来现实自己的目标。应当在全社会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大力传播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在普及法律知识和强化公民守法意识的同时,注重弘扬法治理念,构筑法治的精神意蕴,且对现代法治观念的全面灌输和培育,通过法律知识的传播提高公民的法律文化素质,形成一种依法治理、循法而动的社会定势。

在以法治理念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的过程中,须认清法律的作用。既不能有法律虚无主义,否定法律在国家和人们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也不能持有法律万能的错误观念。只有正确认识到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才能处理法律与党的政策、社会习俗之间的关系,才能公平、公正,协调社会利益,从而才能提高综合治理效果,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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