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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赔偿标准不一引发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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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 娜  发布时间:2013-06-20 08:49:12 打印 字号: | |

日前,楼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因车祸引起的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2103日,吴某驾驶出租车将骑自行车的张某撞到,导致张某死亡。事后,经过岳阳市公安局交警122大队认定,此次事故中吴某负主要责任,死者张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是岳阳县乡下人,已经在长沙租住几年,张家人要求出租车公司和吴某按照成镇户口人员赔偿各项损失,而出租车公司和吴某认为张某住在岳阳县乡下,只能按照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随后,张某的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及其所在出租车公司赔偿各项费用26484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张某经常居住地在长沙市,因此其赔偿金应当以城镇职工计算死亡赔偿金,出租车公司和吴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出租车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赔偿金共计为239457元,由吴某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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