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依靠一套游戏软件,几台电脑,一个赌博网站就此生成。短短4个月,该赌博网站聚拢赌徒进行网络参赌,盈利就高达240余万。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审理了该起网络赌博案件,被告人万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2012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万某与李某(在逃)以55000元的价格从深圳某软件公司购买了一套“金龙棋牌”游戏软件,以每款5000元价格购买了斗地主、扎金花、牛牛、梭哈、百家乐5款安装到该游戏平台的赌博游戏。回到岳阳市后,李某在经开区八字门某小区租赁一套房间作为开设网站的电脑主机操作室,同时将“金龙棋牌”赌博网址挂在百度上进行宣传推广,招揽赌徒参与赌博。而被告人万某利用自己身份证办理了工商银行卡与“易宝”支付平台绑定后用作其网络赌博的网银交易工具。参赌人员在赌博网站注册后,通过链接进入“易宝”支付平台按照1:1的比例(一元钱兑换一个金币)购买金币参与赌博。该网站主要依靠两种方式获利,一是按照5%的比例抽取每盘赢家的红利;一种是雇佣专人通过作弊手段(被告万某等人可看到参赌人员的底牌)赢取参赌人员的金币。自2012年9月下旬至2013年1月中旬被抓,被告人万某及李某共获利24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本案系共同犯罪,在资金投入、人员管理、账户资金管理方面均由被告李某负责,万某只是作为开设赌场的协助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