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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老板伙同医药公司业务员销售假药分别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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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 浩  发布时间:2014-02-14 11:21: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假药案。药房经营户为谋取高额利润回报,伙同医药公司业务员购置销售假药,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2年9月,湖南省平江县某药房的经营户李某在互联网上通过腾讯QQ群聊天认识了一名自称王姓的北京男子,并获知其手上有药品“窜货”(指厂家销往指定地区的药品被经销商截留另行销往其他地区)。由于窜货药品价格明显低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利润较高,李某遂于2012年10月通过物流公司向王某购进了名为“天士力”复方丹参滴丸1件(600盒),该药的购进价为14元每盒,明显低于同类药品的市场平均价22.8元每盒。在初次购买、销售成功且未遇到消费者“找麻烦”的情况下,李某觉得药品没问题,有利可图,于是又怂恿、伙同与其关系熟络的湖南某医药公司的业务员刘某一起继续购进假药,并利用刘某的销售网络将药品销往岳阳市平江县和岳阳县的各大药店。两人分别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期间,先后六次以共计67200元的价格购进名为“天士力”的复方丹参滴丸的劣药8件、以共计75600元的价格购进名为“步长”脑心通胶囊的假药54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药劣药仍予以销售,构成了销售假药罪。本案中,具有医药商品销售资格且专门从事药品零售经营的李某和具有从业药师资格且担任医药公司营销业务员的刘某,均具有药品销售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亦知晓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流程,仍擅自购入药品进行销售,故对二被告人提出的主观上不知购进的是假药的辩护意见不予认定。同时本案系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在参与联系购买假药、提货、支付货款、销售假药的犯罪过程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属主犯。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并能委托亲友将其销售到岳阳县各药房,药房尚未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予以回购并主动上交司法机关,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H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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