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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采伐林木触刑 投案自首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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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 浩  发布时间:2014-09-24 11:08:07 打印 字号: | |

个人承包山林进行砍伐仍需取得采伐许可证,否则仍涉嫌违法。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被告人张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张某承包了岳阳经济开发区三荷乡某临场部分山林,承包期20年。201310月开始,张某在该林场范围内更新造林,同时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面积为120亩的杉木、阔叶树等林木进行砍伐,所伐林木蓄积量达376立方米。其后张某将所伐林木进行部分出售,得款8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其他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张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减轻处罚。案发后,张某能在滥伐林木范围内重新造林,有悔罪表现。综合上述情节,遂依据《刑法》相关条款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农民可以承包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种植树木,荒山荒地的所有权归属国家或集体,但农民在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自己所有,农民自己所有的林木也允许继承,允许折价转让。但砍伐自己所有的林木并不是随意的,除开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其他采伐行为必须取得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的林木砍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棵数、树种、期限进行采伐,并完成更新造林的任务。未经批准擅自采伐的行为应当得到纠正,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涉嫌违法。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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