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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不成反赔款 维权还需好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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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 可  发布时间:2015-12-08 14:49:12 打印 字号: | |

   车修理好后,车主因修理瑕疵拖欠修理费。在汽配城的偶遇,因修理费问题二人发生了打架事件。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一案。

   20144月,原告陶某驾驶电动车到岳阳楼区巴陵东路汽配城购买汽车配件时,与本案被告李某相遇,李某向陶某索要去年欠下的修车费,陶某以李某修理有瑕疵为由拒绝支付修车费。李某不依不饶,坐在陶某的电动车上欲阻止陶某离开,双方开始手指对方进行激烈争吵。几分钟后,由于李某的几下推搡,让这个纷争升级,两人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两人均跌倒,陶某鼻部撞到事发地某门面前堆放的轮毂上,受伤流血,后两人被周围群众扯开。陶某受伤后怒将李某停放在附近车辆的前挡风玻璃砸坏。

    陶某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8天,20144月出院,支付医药费3千多元,医院诊断为:鼻挫裂伤、鼻骨骨折、头皮血肿。同月,司法鉴定所对陶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陶某支付鉴定费600元。同年9月,陶某对其伤残进行鉴定,支付鉴定费1300元。被告李某对伤残鉴定适用标准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准许。20156月,司法鉴定所受法院委托对原告陶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认为原告陶某所受伤,不构成伤残,被告李某支付鉴定费1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陶某与李某因修车费问题发生扭打,致陶某鼻部受伤,双方对此均有过错,李某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陶某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结合案情,法院依法认定被告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比例为80?。陶某对砸坏李某车辆前挡风玻璃的行为具有全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如下: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陶某经济损失1万多元;原告赔偿被告李某财产损失3百多元。两项折抵后,还应由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陶某经济损失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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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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