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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并非家事 伤人要付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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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 可  发布时间:2016-03-18 11:35:31 打印 字号: | |

家庭矛盾本应心平气和的解决,如果动辄拳脚相向不但伤害了夫妻感情,给孩子成长造成负面影响,施暴者也有可能因此触犯法条。家住岳阳的男子李某就为此付出了代价。 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家暴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54月,被告人李某与妻子陆某及女儿一起由李某驾驶私家小轿车到岳阳市某市场购买小孩用的尿不湿。陆某为李某没有给女儿买玩具“皮球”发生争吵。在车里,陆某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继续与李某争吵并拉扯汽车方向盘,李某遂用右手肘部击打陆某鼻梁,鼻子当场被击打流血。陆某用手挠伤李某脸部和脖子,后报警。陆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鼻骨粉碎骨折,属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伤害陆某的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事发后,李某及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及医疗费,本案又系家庭纠纷引起,被告人李某又是在被害人陆某拉扯汽车方向盘时,用手肘击打被害人致其轻伤,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对被告李某免予刑事处罚。遂依据《刑法》相关条款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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