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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子被小叔子霸占 几经协调不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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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 可  发布时间:2016-04-05 08:07:35 打印 字号: | |

离婚后,翁某离开自己的住处,高某趁机侵入翁某的住房,长期霸占居住。几经协调、村领导劝解都不予归还,于是翁某诉至法院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原告翁某于1984年与高某某结婚,婚后分别生育一女一子。原告与高某某从1986年开始在自家菜地新开基建房,1990年原告与高某某在原岳阳市郊区国土局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用地面积301.68平米,建筑面积165.03平方米。1991年原告与高某某在该土地上建成一栋165.63平方米的住房,并入住该房屋居住,1996926日原告与高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人民政府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为1、子女抚养,女儿归翁某抚养,儿子归高某某抚养;2、财产处理,房屋及一切家庭财产归翁某所有,如变卖,无人干涉。原告与高某某离婚后,原告带着女儿、儿子继续居住在滨湖村东风组,高某某在外居住,1997年,原告带其女儿搬至岳阳市云溪区居住至今,原房屋无人居住。2011年,被告高某将原告的房屋屋顶拆除,重新翻盖。原告得知后,于同年4月邀村联防队及村领导前往劝阻,为此原、被告发生口角,但被告并未听从原告及村委会劝解,继续将房屋翻新。此后,被告擅自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期间,原告去东风组要求被告归还房屋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诉争房屋是原告与前夫离婚时分割的共同财产,房屋因属于原告所有,被告未经房屋所有人即原告的同意,擅自将房屋翻新,并搬迁至房屋内居住,这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取得的财产,属于非法占有,依据相关法律,被告应当返还占有的房屋。遂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高某应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将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滨湖村东风组的房屋返还给原告翁某。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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