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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员上班时摔倒 法院判自担一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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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 可  发布时间:2016-04-27 09:52:51 打印 字号: | |

受雇于岳阳市某餐厅从事服务员工作的曾某,在上班时不慎摔倒,造成身体伤残。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于是曾某诉至法院。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2013年下半年起受被告雇请其务工,2014126日,原告在上班时因地滑在走廊上摔倒致左手骨折。当即被送至医院门诊治疗,被告支付了门诊治疗费用。后原告又去了几家医院治疗。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受伤期间的误工及治疗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相关协议。2016610日原告去司法鉴定所申请对其伤情进行鉴定,鉴定为玖级伤残。被告对原告伤残玖级的鉴定结论不服,认为原告起诉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其伤情应当按照人身损害、交通事故的标准进行评定,不应当按照职工工伤标准进行评定,并于2014121日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所受损失,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造成本案原告受伤系因地面有水湿滑所致。原告作为餐厅的服务员本身是为顾客提供安全、舒适服务的。故对其摔倒受伤,自身也没有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原告自身也有一定的过失责任,应当对其受伤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某餐厅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90?,原告自身承担10?。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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