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是未婚男女对缔结婚姻关系的一种事先约定。自古以来,人们就把订立婚约作为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订婚送彩礼更是世代相传的习俗。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为尊重婚姻自由,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所以当一方要求解除婚约时,彩礼纠纷应然而生。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原告崔某与被告吴某于2009年初经婚恋网站认识并开始谈恋爱,后一起同居生活。2012年1月,原、被告双方家长见面,并为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同年2月12日,原告崔某的父亲经银行向被告吴某银行卡中汇入50000元作为彩礼。后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等方面的原因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彩礼,因协商未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父亲经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吴某50000元,被告吴某虽否认该笔汇款属于彩礼性质,但根据原、被告双方手机往来短信内容分析,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上述汇款为原告父母按习俗给付的结婚彩礼。被告吴某在恋爱期间接受原告方所给付的彩礼,但事后双方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条款所规定的情形,应予返还。但鉴于原、被告曾同居生活,被告主张同居生活期间互有生活支出,且被告目前患有抑郁症,不能排除所受婚恋变故所受的刺激,故考虑部分返还。遂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吴某返还原告崔某彩礼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