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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跌落水井引来劳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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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 可  发布时间:2016-08-12 16:24:40 打印 字号: | |

保洁员从地下车库的水井里取水,由水井井盖没有关闭导致业主跌落,过错主要在于保洁员还是物业公司?公司以此理由辞退保洁员是否合理?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被告李某于2014年4月入职到原告处担任保洁员。为工作方便以及节约用水,原告同意被告等保洁员从地下车库的水井里取水。2014年11月30日,被告在工作的区域工作时期间,由于水井井盖没有关闭导致一位业主的母亲失足跌落,原告为此进行了赔偿。2014年12月原告以此对被告予以口头辞退,被告也没有再上班。被告在原告辞退前月工资1880元。原告对被告辞退前41天的工资未发放,原告也没有为被告缴纳失业保险。被告于2015年2月9日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此外被告李某陈述在被辞退后,一直到现在没有工作,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李某在外做事。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存在严重失职。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在地下车库水井中取水是原告同意的,被告在持续清洁工作中取水存在连续性,水井盖属于重物,原告没有采取相关措施,对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而不能认定为被告存在严重失职。原告口头辞退被告,被告也没有上班并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说明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80元/*3个月)。原告没有给被告缴纳失业保险金,失业金由原告承担(1000元/*6个月)。原告辞退被告前41天未发放的工资,原告应给被告发放(62.67元/*41天)。根据上述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判决原告赔偿被告14209元。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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