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喝杯白酒,交个朋友”以后这类“酒桌办公”在湖南法院系统将行不通了!
近日,湖南高院出台《关于禁酒的八项规定》,对全省法院法官饮酒作出要求,明确8种严禁行为并进行了解读。党员干部们,也可以此为鉴。
规定1严禁在全省法院系统内部公务接待中饮酒(包括各类白酒、红酒、黄酒、啤酒、果酒及其它酒精性饮料,下同);
解读:该条适用的范围是湖南省法院系统内部,即湖南省三级法院中的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和没有隶属关系的不同级法院之间。公务接待既包括工作日的公务接待,也包括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的公务接待。该条中的禁止饮酒既包括用公款购买的酒水,也包括私人自带的酒水。
规定2严禁法院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早、中餐饮酒;
解读:工作时间即包括正常工作日,也包括加班工作时间,不管是因公因私,不论何种场合,一律禁止喝酒。
规定3严禁法院工作人员与所办案件的诉讼当事人、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和服务管理对象饮酒;
解读:利害关系人包括案件请托人、中间人、诉讼掮客,当事人近亲属等一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服务管理对象包括法院人、财、物和基础建设等各个方面服务管理的相对人。
规定4严禁法院工作人员酗酒、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不文明行为;
解读:在公务接待和私人饮酒场所都不得发生上述不文明行为。
规定5严禁法院工作人员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解读:制服包括人民法院配发的各类制式法官、法警服装。公共场所是指私人住宅以外的社会公共服务场所。
规定6严禁法院工作人员到酒吧、歌舞厅、KTV等娱乐消费场所饮酒;
解读:因省纪委有明令禁止公务人员出入会所,故在该条文中没有列举。娱乐消费场所还包括影剧院、歌剧院、演艺厅等场所。
规定7严禁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影响法院公务活动、影响法院形象的饮酒;
解读:该条为概括性条款,明确提出禁止饮酒的两种行为。影响法院公务活动主要是指可能对正当履行职务、行使职权有影响的。如:明知相关人员或相关场所与案件当事人、服务管理相对人有密切关联,仍然参加饮酒的。影响法院形象主要是指在不合适的场所、不合适的时间、与不合适的人饮酒。如:明知有不良社会反映的人员在场,仍与其一起在公共场所饮酒或到该类人员的私人场所饮酒等。
规定8严禁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酒水。
解读:全省法院系统要严格遵守中办、国办下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以及本省各地区各单位相关公务接待及财务管理规定购买酒水。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购买酒水也必须经过规范程序审批,使用规范票据报销,符合财务纪律。
处罚和责任落实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从严查处。
解读:只要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均要给予处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不同处分。明确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党组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湖南高院纪检组)
“喝杯白酒,交个朋友”以后这类“酒桌办公”在湖南法院系统将行不通了!
近日,湖南高院出台《关于禁酒的八项规定》,对全省法院法官饮酒作出要求,明确8种严禁行为并进行了解读。党员干部们,也可以此为鉴。
规定1严禁在全省法院系统内部公务接待中饮酒(包括各类白酒、红酒、黄酒、啤酒、果酒及其它酒精性饮料,下同);
解读:该条适用的范围是湖南省法院系统内部,即湖南省三级法院中的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和没有隶属关系的不同级法院之间。公务接待既包括工作日的公务接待,也包括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的公务接待。该条中的禁止饮酒既包括用公款购买的酒水,也包括私人自带的酒水。
规定2严禁法院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早、中餐饮酒;
解读:工作时间即包括正常工作日,也包括加班工作时间,不管是因公因私,不论何种场合,一律禁止喝酒。
规定3严禁法院工作人员与所办案件的诉讼当事人、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和服务管理对象饮酒;
解读:利害关系人包括案件请托人、中间人、诉讼掮客,当事人近亲属等一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服务管理对象包括法院人、财、物和基础建设等各个方面服务管理的相对人。
规定4严禁法院工作人员酗酒、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不文明行为;
解读:在公务接待和私人饮酒场所都不得发生上述不文明行为。
规定5严禁法院工作人员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解读:制服包括人民法院配发的各类制式法官、法警服装。公共场所是指私人住宅以外的社会公共服务场所。
规定6严禁法院工作人员到酒吧、歌舞厅、KTV等娱乐消费场所饮酒;
解读:因省纪委有明令禁止公务人员出入会所,故在该条文中没有列举。娱乐消费场所还包括影剧院、歌剧院、演艺厅等场所。
规定7严禁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影响法院公务活动、影响法院形象的饮酒;
解读:该条为概括性条款,明确提出禁止饮酒的两种行为。影响法院公务活动主要是指可能对正当履行职务、行使职权有影响的。如:明知相关人员或相关场所与案件当事人、服务管理相对人有密切关联,仍然参加饮酒的。影响法院形象主要是指在不合适的场所、不合适的时间、与不合适的人饮酒。如:明知有不良社会反映的人员在场,仍与其一起在公共场所饮酒或到该类人员的私人场所饮酒等。
规定8严禁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酒水。
解读:全省法院系统要严格遵守中办、国办下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以及本省各地区各单位相关公务接待及财务管理规定购买酒水。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购买酒水也必须经过规范程序审批,使用规范票据报销,符合财务纪律。
处罚和责任落实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从严查处。
解读:只要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均要给予处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不同处分。明确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党组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湖南高院纪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