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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调研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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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平江  发布时间:2016-10-20 09:33:54 打印 字号: | |

一、现状

1、人员结构:截至目前,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163人,其中:男性94人,女性69人;学历结构为:研究生学历5人,本科学历56 人,大专学历68人,其他34人;30岁以下的21人,31岁-40岁的51人,41岁-50岁的67人,51岁-6021,61岁以上3人;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82人,民主党派4人,群众77人;职业分布为:党政机关30人,基层组织16人,企事业单位13人,工青妇47人,离退休3人,其他54人;地区分布为:城镇人口148人,农村人口15人。

2、参审情况:以2015年为例,我院人民陪审员参审了刑事、民事、行政等典型案件共计5000余件(含部分一案两人参审案件在内),其中民事、刑事案件陪审员参审居多,陪审员参审由各部门自主随机抽取,报审管办登记。人民陪审员在参审前均能主动参与庭前准备,认真阅卷,庭审中能积极主动参与庭审调查,在案件合议中能充分表达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从不同层面对案件的公正处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总体来说,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社会效果较好,为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感和满意感起到了积极作用。

3、管理情况: 一是采取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办法。由审管办负责,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学习培训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制定了《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陪审员管理办法》,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业务学习、培训实行制度化管理。二是建立相关培训制度。由政治部负责,坚持定期统一培训和日常培训相结合,组织陪审员观摩审判庭的庭审,由资深法官为其讲授法律知识培训课,组织陪审员参加新法规的辅导学习,印发相关学习资料,定期组织陪审员进行座谈,畅通信息联系渠道。

二、问题

1、认识不到位。个别人民法庭和少数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认识上还存在片面性,有的把人民陪审员仅仅当作是编外法官,当作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借用力量;有的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有嫌麻烦的想法,不够重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还有个别法官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可有可无,没有人民陪审员也照样审理案件。此外,还有少数陪审员仅把当人民陪审员看作是一种荣誉,而缺乏履行应尽职责的工作热情。

2、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不平衡。《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相关条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但是,这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完全做到。从我院目前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看,有的人民陪审员在一年中参与陪审数十次,甚至近百次, 而有的人民陪审员却从未参加过陪审工作。

3、陪审员法律专业知识缺乏。人民陪审员的活动伴随着整个审判活动,陪审员扮演着审判员与社会监督员的双重角色,没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是难以胜任的。陪审员来自于各个阶层、各个行业,有工人、有干部、村干,虽然大都具有一定的知识和特长,但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基本上都是有限的,让一个不完全懂法律的人行使审判权是否能真正地促进司法公正有待商榷。

3、监督管理措施不健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条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制定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的考核办法,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意见。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但实际操作较为困难,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往往是鞭长莫及。陪审员有他自己的职业,有他自己的活动范围圈子,法院对其行为不能有太多的限制和要求。同时,原工作单位也无法对其以陪审员身份工作进行管理,无工作单位的陪审员更无人管理。特别是人民陪审员本单位工作与履行陪审职责发生矛盾或不参加审判活动时如何对待,缺乏相应的约束和管理机制。

4、经费保障难落实。当前人民陪审员补助经费虽已规定必须列入财政预算,但由于多方面的现实原因,实际经费保障存在困难和不足,导致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培训、补助等经费往往发放不及时。长此以往,势必影响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的积极性。

三、思考

1、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转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观念,如对被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登报通告,晓喻社会,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2、保证陪审员参审的质量和数量。进一步将人民陪审员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保障人民陪审员能广泛参与案件审理,明确人民陪审员年度陪审任务,规定陪审员每年最多参与案件的数量, 防止陪审专业户的出现。人民陪审员要主动和庭室法官联系,可以将自己的空闲时间或空闲时间段提前告知庭室,主动申请参审案件,充分发挥陪审职能。

3、加强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将人民陪审员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保障人民陪审员能广泛参与案件审理,明确规定陪审案件范围和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率的各项措施,庭审权力落实,在开庭审理中,人民陪审员有审阅卷宗材料,参与案件的调查、询问的权力;评议发言顺序落实,在案件评议中,由人民陪审员就案件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和判决结果先行发表意见。同时要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监督,以促进人民陪审员职能作用的发挥。

4、注重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要采取集中培训、短期培训、庭审观摩、研讨交流、专项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为陪审员及时快速“充电”,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审判职业道德水平,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履行职务的能力。

5、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和人民法院因培训人民陪审员支出的各项费用,应纳入年度业务经费预算,并按照规定时间向财政局申报。建议人民陪审员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实施人民陪审制度的各项经费应当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其中:(1)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终结后,由人民法院根据其参加审判活动的天数,按当地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发放就餐补助;(2)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组织的培训,视为参加审判活动,可以享受《决定》规定的各项补助。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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