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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公司财务做假账 老板逃税600余万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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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可  发布时间:2016-12-05 09:21:03 打印 字号: | |

   为将公司经营款悉数收入囊中,周某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缴纳税款,一年、两年、三年,时间长了,周某的小伎俩便瞒不住了。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逃税罪案。被告人周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原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03年至201312月,岳阳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周某指使顺发公司聘用的相关财务人员,在顺发公司开发、经营的南湖商业广场项目中,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及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201311月,岳阳市岳阳楼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接举报后对顺发公司20021月至201312月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期间,顺发公司补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共计人民币507134.14元。2014718日,岳阳楼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经稽查后发现顺发公司自2002年至201312月,各纳税年度偷逃各项税收共计人民币6829891.03元,且纳税年度偷逃税收占应纳税收比最高高达100%(如2008年应交企业所得税464439.36元,逃税464439.36元,逃税额占应纳税额100%)。2014725日、2015116日,岳阳楼区地方税局稽查先后向被告人周某及由周某授权的顺发公司股东王某送达岳楼地税处[2014]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于2015731日向顺发公司送达了岳阳楼地税催字(20153号催告通知书。至20151124日,岳阳楼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将顺发公司涉嫌逃税案移送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前,顺发公司既未补缴税款也未缴纳滞纳金。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周某作为岳阳市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6829891.03元,占应纳税额76.5%,属数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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