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上午,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陆某某和刘某某门面租赁纠纷一案依法强制执行,将被执行人刘某某实际占用存放货物的租赁门面依法实施了强制腾空,有力地维护了司法权威和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原告陆某某和被告刘某某于2012年7月1日签订了门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将原告所有的位于岳阳市太阳桥建材家装广场28栋2008——2009(208A、209A)号门面租赁给被告经营木地板生意,租赁期限为5年,月租金1304元。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将门面返还,但被告拒不履行义务。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楼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某返还租赁门面、赔付门面占用费、赔偿占用门面损失和腾退租赁门面。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配合原告将物品腾空返还租赁门面并限期支付门面占有费3614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维持原审的终审判决。二审生效判决送达后,被告依然拒绝履行
楼区法院于2016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了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依据《民事诉讼法》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于6月20日前将租赁房屋腾空后交给申请执行人陆某某。由于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楼区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由该案一审承办法官王益民牵头,法警局局长吴同高协调配合,对被执行人予以依法强制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刘某某未按时自行腾退门面,楼区法院便在执行当日组织执行力量于上午九点开始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干警对涉案房屋内物品逐件进行清理登记造册,采取全程拍照、录像、记录,对清理的物品分别装车,将物品搬至指定地点,历时3个小时,涉案房屋内物品全部搬迁完毕,执行干警将已腾空的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顺利执结。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企图阻碍执行,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予以了严厉训诫,保障了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