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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嬉闹受伤 校方担责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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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 可  发布时间:2016-12-30 12:17:53 打印 字号: | |

孩子在校上课期间,学校负有管理和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孩子受伤,学校也将承担责任。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由被告卢某的法定代理人卢某某赔偿原告余某各项损失12 863.15元,扣减其已经支付的2 000元,还应赔偿10863.15元。

2010916日,岳阳楼区某小学学生余某、卢某及另一名同学上课之前,在教室一楼楼梯间玩耍,三人分另依次从楼梯往下跳,轮到余某跳时,由于害怕双手反抓楼梯扶手不敢跳,卢某将其右手掰开,导致余某失去重心,头朝下摔倒在地受伤。班主任赵老师在事发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通知双方家长将原告余某送至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原告某文和摔伤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均由被告岳阳楼区某小学支付。门诊检查治疗费96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支付。司法鉴定中心为:余某系意外摔伤头部,造成右颞顶硬膜外血肿、右颞顶头皮挫擦伤、头皮血肿,经行开颅术后可评定为十级伤残。

20101222日,原告余某法定代理人余某某与被告岳阳楼区某小学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具体内容为:1、考虑到乙方家庭的实际困难,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20 000元;2、乙方已投保学生平安保险,并已获得理赔,且已用于治疗,但乙方必须配合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3、甲方在乙方与保险公司办理好理赔手续后将20 000元支付给乙方;4、乙方收到该款后,不得再就此事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上述协议签订次日,被告岳阳楼区某小学依协议约定支付了余某某20 000元。

法院一审认为:因本案事故发生之时双方均未年满十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卢某的法定代理人(即临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岳阳楼区某小学应当就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负有举证的义务,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诉讼中,该学校未能就此举证,且在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玩耍带有危险性时未发现并及时制止,具有管理上的失误,因此不能免责。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岳阳楼区某小学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40%,被告卢某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30%,原告余某自行承担责任的比例为30%。原告余某法定代理人余某某于20101222日签订了和解协议,该协议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不违法。原告未能证明该协议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之处,也未在一年内主张撤销,故该协议有效。依据该协议的约定,被告岳阳楼区桥西小学在履行协议后即不再对原告承担责任。故原告对该校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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