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原告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分公司以被告长沙鼎联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承揽合同约定,造成损失为由,诉至本院,并申请先予执行,请求将被告长沙鼎联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扣留的3组换热器先予执行给原告,避免损失的继续扩大。
岳阳楼区法院城陵矶法庭受理此案后,对原告申请先予执行的全部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设备在被告处维修改造,并按约定支付了全部款项,被告却迟迟不履行交付义务。被告扣留的设备确系原告生产所急需,因未及时安装,每天都在产生较大损失。原告也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原告先予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城陵矶法庭当天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并确定了以协商为主先于执行方案,同时与当地法院和公安机关取得联系,积极争取对我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支持。
3月15日上午,城陵矶法庭的两名审判员、一名法警赶赴设备维修地湘潭。当在现场看到3组换热器时(每组换热器长3.5米,宽3.12米,高3.1米)三名干警的第一感觉,除了协商,再无其它更佳的办法。下午2点,在城陵矶法庭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正式进入协商阶段,协商至晚上7点,终于有了突破。被告同意配合法庭,将设备先行运回,而且双方就案件的处理也达成了初步的调解协议。凌晨1点,3组换热器被妥妥地装上了17米长的运输车。
此次岳阳楼区法院城陵矶法庭的先予执行,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了非公企业合法权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