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应主动配合法院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然而现实中,经常发生各种各样规避、妨碍甚至是抗拒法院执行的情况。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暴力抗拒执行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熊某、易某分别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及1年6个月。
2016年3月10日,岳阳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杨某及另外两名执行人员肖某、彭某前往被告人易某家中送达法律文书。见面后向易某及其丈夫刘某出示了工作证,表明身份和来意。然而易某、刘某不但没有配合执行,反而开始谩骂执行人员,抢夺工作证。期间,被告人易某动手将杨某抓伤。刘某喊来本案另一被告人熊某帮忙,将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控制,并扬言要求法院给予5万赎金方能放人。直到岳阳县法院相关领导到场,三明被告人方迫于压力,将执行人员放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熊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在本案中易某起到主要作用,熊某起到次要作用。到案后,易某、熊某能够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据《刑法》相关条款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