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六名被告人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及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刑。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对被告人并处四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对两名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禁止该两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相关的食品生产和销售经营活动。
2014年6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在岳阳楼区某社区内租赁他人房屋后无证生产、销售猪肉制品,将从被告人唐某某、唐某处收购的未经检验检疫、病死、死因不明的牲猪10余吨加工熏制成腊肉后销售给被告人任某某和施某。
为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频发、高发的势头,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犯罪案件的高压态势,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案件量刑,注重财产刑的适用,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和条件,加大适用禁止令,禁止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严格缓、免刑的适用,有力打击和震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