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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本是“连理枝” 心生嫌隙触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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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 可  发布时间:2017-07-28 11:07:38 打印 字号: | |

夫妻间有再大的问题,再大的矛盾,只要沟通到位了,有沟过沟,有坎跨坎,千万不要一时冲动,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告人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由被告人戚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经济损失80432.94元。

被告人戚某与杨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318日上午,二人决定在湖北成宁商议离婚事宜。因未买到去成宁的火车票,杨某决定次日早上再去成宁。被告人戚某见杨某未去成宁,遂于当天18时许带着儿子从湖北成宁回到湖南岳阳。开门后,被告人戚某对杨某说希望二人能好好过日子,不要离婚等话,杨某不同意,坚决要离婚。被告人戚某见杨某坐在床上玩手机,遂将杨某的手机抢到自己手上,翻看手机中的聊天记录及照片等,因怀疑杨某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关系,被告人戚某从房间的桌上随手拿起一把铁锤,朝被害人杨某的头部连打数下,被害人杨某头部血流不止。杨某受伤后,被告人戚某要4岁的儿子去其外婆家求救,自己连夜逃往长沙。经鉴定,被害人杨某属重伤二级。后被告人戚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戚勇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戚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对被告人戚某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戚某故意伤害被害人杨某,给被害人杨某造成的损失80432.94元,由被告人戚某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诉求的精神损失费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诉求的后续治疗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在医疗终结后,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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