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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网吧工作人员行窃 法院判处徒刑并处罚金
——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窃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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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梅 耀  发布时间:2017-08-15 16:04:46 打印 字号: | |
 
 

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样一起盗窃案件。两被告人皆系聋哑人,且均为惯犯。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123日至201636日,被告人郭单独或伙同阳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某某网吧等多家网吧及上海市某某某某网吧内,采取假扮网吧工作人员清扫电脑桌面,并伺机将网吧顾客放置在电脑桌上的手机盗走的手段,先后盗窃作案20次,盗得被害人肖某某、黄某某、周某某22人手机22台,所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79373元;2016317日,被告人唐某某伙同王某某采取上述相同的手段,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网吧、某某网吧内盗窃作案2次,盗得被害人孙、宋某某的手机2台,所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4884元。2016918日和2016929日,被告人郭某、唐某某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在与阳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的共同盗窃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某某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与王某某相互配合,并直接实施盗窃手机行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均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唐某某系聋哑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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