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按相应比例缴纳。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社会保险金损失赔偿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湖南岳阳某某婚庆摄影有限公司某某店赔偿原告邓某社会保险费损失共计18673.62元。
原告邓某于2012年6月26日入职被告某某婚庆某某店从事门市主管工作。2013年4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固定部分基本月工资为2000元。2014年4月26日,双方续签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未对其基本工资的数额进行约定,仅明确工资包含由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如乙方提出缴纳社会保险,甲方在工资中予以扣除。2015年3月12日,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了《关于门市主管邓某违纪处理决议》,将原告辞退。原告不服该决议,向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了“岳楼劳仲案字(2015)第13号”《仲裁裁决书》。被告不服仲裁裁决,于2015年6月19日向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了(2015)楼民三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原告邓某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3460元,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0760元,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3340.7元。另查明,原告邓某在被告某某婚庆某某店工作期间,被告为其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并缴纳了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但未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失业保险手续,也未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金。经查询,社会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以及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应缴纳部分分别为职工工资的20%、7.7%、1.2%和2%。
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请求赔偿相关损失的案件,故案由应为社会保险金损失赔偿纠纷。本案中,被告某某婚庆某某店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未为原告邓某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且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应当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参照民事法律一般原则,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考虑将损失范围确定为未履行法定义务一方因此而减少的支出,即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获得的利益间接确定为劳动者的损失。原告邓某自2012年6月26日与被告某某婚庆某某店建立劳动关系至2015年3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其工作时间共计33个月,其养老保险费损失为:6228元;医疗保险费损失为:8791.86元;工伤保险费损失为:1370.16元;失业保险费损失为:2283.6元,上述损失共计18673.62元,应由被告某某婚庆某某店予以赔偿。遂根据其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