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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赠与部分限制物权 房屋征收款需补偿赠与人
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附义务赠予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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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梅 耀  发布时间:2017-08-23 16:23:33 打印 字号: | |

附义务赠与,也可称为附条件赠与或附义务赠与合同,是指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行为。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样一起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徐某在诉争房屋征收补偿款中向原告魏某某支付130000元。

    原告魏某某系被告徐某的奶奶,2010年,原告以5.6万元的价格从章某某处购买了本案诉争房屋,购买后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20135月,原告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决定将该房屋直接过户至被告徐某名下,2013514日,湖南省岳阳市房产局将该房屋登记至被告名下,所有权证号为330430,为此被告父母出资2万元,分配给原告其他子女,并一致认可该房屋在原告生前由原告居住。2016年,该房屋列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棚户区改造范围,政府决定征收该房屋,201681日,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徐某、罗某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货币补偿总金额为367086元。

    本院一审认为,原告魏某某将出资购买的诉争房屋直接过户至被告徐某名下的行为系赠与,该赠与行为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物权已经进行了登记,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但是该赠与附有一定条件,就是原告在有生之年必须将该房屋作为固定住所,该附加条件双方均予以认可,亦合法有效。而目前因政府需要征收,而必然导致原告会丧失这一固定住所。原告赠与时的附加条件实际就是对该赠与房屋的物权进行了部分限制,也就是被告目前尚不能获得完整的物权,现房屋征收已经进行了全额的货币补偿,该补偿款中被告应分出部分用于保障原告有生之年的居住场所,本院酌情认定属于原告的款项为130000元,由被告从房屋拆迁征收款支出进行补偿。遂根据其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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