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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砸车又伤人 和解赔偿亦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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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平江 梅 耀  发布时间:2017-09-29 10:05: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依法判决被告人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72152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与好友蒋某等人来到湖南省岳阳市某某小学对面某饭店吃饭。席间付某某喝了较多白酒,饭后,付某某因醉酒要蒋某送其回家,二人乘坐出租车到达湖南省岳阳市某中学十字路口,付某某因酒性发作,下车跑至马路中间将一辆牌照为湘FT75XX的出租车拦住,跳上该车引擎盖,用脚将前挡风玻璃踢碎并将车顶的车灯踢坏,被害人刘某某下车制止被其打伤。随后付某某又将一辆牌照为湘F2CCXX的小轿车拦住,跳上该车引擎盖将前挡风玻璃踢碎,被害人侯某某因紧闭车门才免受其害。随后,付某某又将一辆湘FH63XX号小轿车拦住,跳上该车车顶踩踏,将挡风玻璃踢碎,被害人胡某见状下车制止,被付某某用拳头打击脸部,用脚踢其腹部。经鉴定,刘某某、胡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受损车辆经4S店定损,湘F2CCXX号小轿车损失费用共计4933元;湘FH63XX号小轿车损失费用共计14482元。当晚,被告人付某某被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民警当场抓获。另查明,被告人付某某案发后,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害人胡某、侯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付某某赔偿被害人胡某损失14000元,赔偿被害人侯某某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胡某、侯某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 被告人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遂根据其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付某某在推杯换盏时只图当时口腹之欲、一时痛快,而缺乏喝酒时的自抑和醉酒后的自控,在酒后一时兴起不仅砸坏了别人的车,还打伤了他人,导致赔了钱财,还失去了暂时的人身自由,可谓得不偿。所以,友情提醒各位,酒对人而言,有酒量,少喝,酒伤身;没酒品,别喝,可能伤及他人又害己。

来源: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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