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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垫付消费按期还款 违约判赔并偿付违约金
——湖南省岳阳楼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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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平江 梅 耀  发布时间:2017-10-13 16:46:0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某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宝)归还欠款29998.86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612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2016728日,原告某某宝与被告徐某签订《某某宝领用合约》,被告徐某成为原告某某宝业务会员,并授予信用额度30000元。另《某某宝领用合约》约定:徐某如在某某宝会员间进行交易,由原告代为向其他会员垫付消费款项,徐某应在账单日、还款日以及某某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如徐某未足额偿还已垫付的款项,应按欠款总额的10%向原告交纳当月的违约金,且被告在未还清借款之前,每逾期一日按照欠款额的1‰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20161119日,被告徐某在原告某某宝其他会员处消费了30000元,原告依约代徐某垫付了上述款项,被告依据合同约定应于还款日即20161218偿还欠款,但被告绑定的银行卡中余额不足,仅有1.14元可以抵扣,至起诉之日前,被告徐某尚欠原告29998.86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某宝与被告徐某签订的《某某宝领用合约》,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该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义务。某某宝通过向第三方会员支付消费款的方式,已经履行了垫付款项的义务,被告徐某应按约定在还款日还款,其逾期还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徐某返还欠款29998.86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徐某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在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徐某逾期付款给其造成实际损失数额的情况下,法院以月利率2%作为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期限从2016121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遂根据其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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