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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小车被“砸” 物业公司判赔
—湖南省岳阳楼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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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梅 耀  发布时间:2017-10-17 17:26:33 打印 字号: | |

随着商品房的兴起,物业管理已成为商品房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普遍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因进行物业管理造成业主损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处限被告岳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程某某车辆维修损失6131元及因逾期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61126日,原告如往常一样把奥迪A6私家车停放在原告居住的小区车库门口。下午2时许,原告发现其小轿车被36楼的外墙瓷片砸中,车辆玻璃当即被打碎,车身前盖也被打凹进去一大块,原告当即报案并找到物业协商处理此事,但被告态度极其强硬,不肯协商处理此事,被告认为其没有责任,原告的车没有按规定摆放。原告因车辆维修开支7664元。原告认为被告私自占用车库致使原告没有地方停车,房屋外墙没有及时检修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80%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接受委托管理业主所在小区的物业,并向原告等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双方之间形成了有偿的委托合同。被告作为原告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对建筑物的外墙具有管理、维修职责,原告停放在小区过道上,被建筑物外墙脱落的瓷片砸坏,被告作为管理者未对建筑物外墙尽到安全检修、管理义务,具有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将小车停放在禁止停车的过道上,亦有一定的过错,法院酌情划定由被告承担80%的责任,原告承担20%的责任。建筑物外墙脱落造成原告车辆维修损失7664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7664*80%=6131元。遂根据案件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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