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恋爱期间引经济纠纷 法院判被告偿还债务
—湖南省岳阳楼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分享到:
作者:毛 可  发布时间:2017-10-17 17:27:57 打印 字号: | |
  热恋期间,男女坠入爱河,双方肯定会发生经济往来,比如借款,入股金,彼此钱财共同消费,但是爱情一旦破裂,昔日的恋人成为陌路,双方以前的馈赠纠葛又该如何处理呢?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限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某某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

  原、被告曾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原、被告曾发生多笔经济往来,原告交付给被告的金额为:1、原告银行转账分10次汇款286800元给被告;2、原告帮被告支付17000元入股金,现尚欠8000元;3、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以上合计金额为299800元。原告称其还代被告偿还了借款60000元。被告分三次汇款给原告的金额分别为:52000元、30000元、33000元,合计115000元。在双方分手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肖某某现金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因原告要求终止交往,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决确认双方在恋爱期间产生的经济往来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恋爱期间发生了多笔经济往来,经结算后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作为双方经济往来的结算,系当事人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自述代被告偿还了他人的借款,与被告出具的借条吻合,被告应该按照借条向原告偿还借款,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在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法院依法支持自起诉之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遂根据其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寄语:恋爱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对于恋爱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即按照相应的出资份额来划分,然而由于恋爱期间的特殊关系,当事人往往没有刻意保留出资的证据,导致双方对于到底由谁出资的问题不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因此,恋爱中的青年男女在恋爱期间应保持必要的冷静,对自己的出资行为有合理预期,这样才会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来源: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MY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办公室电话:0730-8722828 立案咨询电话:0730-8722810 执行咨询电话:0730-8751913 监督电话:0730-8231938 传真:0730-8722828 地址:岳阳市巴陵东路321号 邮编:41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