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曹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13000元,逾期履行,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5年3月12日,曹某某与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曹某某与湖南长沙某某建筑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由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进行诉讼代理。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曹某某的委托,指派该所余某某律师为该案一审代理人。约定代理费为26000元。合同签订后,余某某律师作为曹某某的一审代理人全程参与诉讼。2015年5月24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对曹某某与湖南长沙某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曹某某胜诉。因判决生效后,曹某某仅支付了13000元代理费,剩余13000元代理费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曹某某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余某某在曹某某与长沙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代理出庭、进行举证质证,完成了代理人应尽的职责。现该案一审已经审结,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要求曹某某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余代理费1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根据其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