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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顶漏水拒缴物业费 判决业主缴纳80%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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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 可  发布时间:2018-01-12 08:59:06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物业管理服务的发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加,业主多以不交物业费进行对抗,物业公司难以维持,服务质量愈加下降,业主意见累积,最后矛盾激化,形成恶性循环。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80%的物业管理费,计3465元。

  被告认为因原告对其屋顶漏水修缮不及时,导致墙面开裂,造成了被告财产损失和居住环境的下降。原告认为被告提供墙面开裂的证据照片不能证明其没有尽到管理维修义务,对被告屋顶漏水,原告曾多次上门维修,并有维修记录,已尽约定义务,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管理费,故原告提供的服务没有瑕疵。法院认为,原告虽多次维修但直到2016年元月才基本维修好,由此可以看出原告存有不完善之处。本案被告虽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还存在其他瑕疵,但根据法院同期受理的物业合同纠纷案件及其证据表明,小区内物业服务确存许多问题,如脏乱差等现象,法院认为原告未尽到相应的物业管理义务,其物业服务存在瑕疵。

  法院一审认为,原告物业服务公司与被告周某某之间形成了合法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物业服务公司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被告周某某应按约交纳物业管理费。但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合同约定房屋维修的处理由原告负责,原告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原告履行了该义务,由此造成了被告财产的损失,故被告周某某欠缴的物业管理费,可适当减少。依实际情况,原告存在一定的违约,本院酌情认定原告物业服务公司承担20%的责任,故被告周某某应向原告物业服务公司支付从2010年3月起至2016年7月31日欠缴的物业管理费3465元(4330.7×80%)。遂根据其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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