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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空地私建车位 引发纠纷对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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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可  发布时间:2019-03-21 17:31:20 打印 字号: | |

    停车位如今却成了居民矛盾的导火索。不少居民通过拉铁链、设地锁,私自建设车位、只为了抢到专属车位。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罗某某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共计12287元。

    原告与姐夫付某某经征得一楼住户张姐同意后,在一楼空地新建一停车位。某晚七时许,原告与姐姐、姐夫外出散步时发现被告罗某某正在破坏原告刚修建好的停车位,于是上前理论。被告称其是一楼张姐的丈夫,不同意在此处建停车位。双方在理论过程中,被告先用铁铲打了原告,后又用铁铲打了上前来拉架的付某某。原告和姐夫付某某拿掉被告手中的铁铲后,被告拿出一把长约90厘米、宽约4厘米的大刀,对着原告的头部砍了一刀,付某某的头部和手也被被告砍伤。原告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岳阳市中医院抢救治疗,并自行支付了医疗费用。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后双方就赔偿问题经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是原告陈某与被告罗某某因所居住小区内公共空地的使用而发生的侵权纠纷,原告陈某和其姐夫付某某未经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将共用空地改建为停车位,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利,其行为是错误的。但是,被告罗某某在纠纷发生之后未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特别是在打斗中持刀将原告划伤,其行为对原告陈某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相应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陈某在纠纷中与被告罗某某争吵、拉扯和打斗,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法院认定被告罗某某应对原告陈某承担赔偿的比例为70%。遂根据其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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