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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赡养纠纷 力促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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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玲、程子民  发布时间:2020-08-18 16:37:35 打印 字号: | |

调解现场


2020年4月8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肖某起诉其子高某赡养费纠纷一案。肖某起诉称,2018年12月后因病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仅靠四女儿和五儿子照料难以维持,大儿子高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肖某只能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大儿子支付赡养费用。

2020年4月16日,诉调中心人员发挥能动调解功能,将案件通过调解平台指派给被告高某住所地金鹗山街道太子庙社区的调委会进行调解,诉调对接中心主任、区司法局副局长朱丹和诉调中心副主任、楼区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周玲同志深入社区进行业务指导,经过耐心说服和释法明理,最终被告同意按月支付母亲的赡养费。

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赡养纠纷,有其独特的优势。“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子欲养而亲不待”,在调解本案时,调解员对其子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道德的力量去感化他们,同时对双方当事人各自所享有的法律权利、承担的法律义务作充分解释说明,让他们怀着对父母的深厚感情去看待纠纷,认真思考。通过调解化解此类矛盾不仅有利于解决纠纷,完善基层治理体系,还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做好赡养纠纷的调解工作是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是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赡养纠纷固有的特点对调解工作的积极作用,尽量减少对调解工作的不利影响,以期做到提高赡养纠纷调解的成功率,切实保障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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