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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刑事案件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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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红翔  发布时间:2020-10-22 14:32:27 打印 字号: | |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刑事一审案子的证据认定,如邵某某致人致死一案是发生在2000年,但直到2020年1月9日才将刑事犯被告抓获归案,在被告邵某某近二十年潜逃过程中作案证据真实性是值得重点考虑的,如作案用刀具、被害人尸检报告、证人证言、侦查笔录以及被告供述是否一致等等都要做到庭前认真阅卷,开庭核对证据无误,庭后合议,否则可能导致整个案件真实性、完整性、公正性得不到切实有力的保障。

在合议庭合议时对刑事案件被告人多年潜逃在外没有一丝悔罪表现或无投案自首情节的可酌情重判,因刑事犯被告服刑期满后可能留存对社会或他人造成危害或报复的动机。虽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被告家属给予被害人家属一定经济赔偿但也许依旧无法使被告人满意,案件告一段落不能代表被告人的心结完全解开,所以合议庭合议时要以预见性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性作为评估的考虑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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